排污许可
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八)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